
早晨起來翻閱報紙,新聞正為「病歷書寫是否中文化」炒得沸沸揚揚。少數醫院開始強制要求醫師全用中文書寫病歷,衛生署持反對態度,司法單位認為打起官司來,法官閱讀中文書寫的病歷,可以少了很多麻煩。
我寫病例一向用英文,雖然不反對以中文書寫病人病歷,但是倒不覺得應當強制所有醫師用中文記載病情。
主要是因為從醫學院一年級開始,醫學生所接觸的課程就全部是英文,一直到開始看病人,恐怕有十幾年全部是浸泡在使用英語的環境,多數醫師寫病歷時以英文較為快速,一方面是已經習慣,一方面很多病症名稱並沒有統一的中文疾病名,另外一個原因就是速度問題了,英文書寫快速直接,中文書寫反而要斟酌用字,考慮是否辭能達。對於病人眾多的醫師,恐怕會拖延候診療程,耽誤大多數人寶貴的時間。
司法單位由於非醫學專業,一但進入司法程序當然是以閱讀中文病歷來得節省時間,可是,發生醫療糾紛畢竟屬於少數,為了節省少數法務人員時間而令多數病患等待,這樣正確嗎?